分居两年起诉离婚需要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
首先,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实践中,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1、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一定要书面的,口头协议需要对方承认;
2、双方来往的书信、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书面及电子信息材料;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递邮寄且明确备注并保留邮寄及送达凭证;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物业或者社区工作人员;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由于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列举了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需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答律师: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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