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如果单位没有在30天内或者经社保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限内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另外,社保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绝对,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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