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离婚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这里面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定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备案才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则是无效的,夫妻二人离婚无效,孩子的抚养约定无效,债权、债务的约定无效。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时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答律师: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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