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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担保被法院执行,可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吗
婚姻家庭 830 2020-05-09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判断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对外提供担保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单独对外提供的担保而导致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只能执行担保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及部分婚内共同财产,而不能执行另一方的财产。但是该《复函》仅仅是对个案的指导,并非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还应当根据该担保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进行判断,如果该担保债务确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紧密性,则不排除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答律师: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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