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都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无效代理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但是有一定的范围,如超出了这个范围则代理无效。也就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明确代理范围。如代理的具体事项,代理的期限等,其中代理的具体事项一定要细化和清晰,不易产生歧义。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既无书面的代理授权,也无口头授权。代理人无根据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代理的事项已完成或代理的期限已终止,代理人仍进行的代理。
三种无权代理行为效力:三种无权代理行为都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要被代理人启用追加同意认可,这三种无权代理行为都会代理权重生,其对应的代理合同会产生法律效力;如被代理人不启用追加同意认可一般情况下属于代理行为无效,法律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表见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即代理权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答律师: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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