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驾驶员只有6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又被扣6分的,则一个记分周期内已经满12分。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需要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2.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如果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交管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对于持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记满12分,车管所将注销其最高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如果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管所将公告注销的准驾撤销驾驶资格作废。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申请增加的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在被记分周期或申请前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如果驾驶人是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如果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4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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