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职工产假为14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所以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所以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
解答律师: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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