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在未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是否生育孩子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女方终止妊娠,打掉孩子,男方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女方因终止妊娠所花费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男方需要对女方进行补偿,这个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需要负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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