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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
婚姻家庭 484 2020-03-27

(一)女方哺乳期离婚,理论上是可以要求得到婚后共有财产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张得到孩子抚养费用,这些要求可以向法院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真正在司法实践中,法庭也不一定会因为女方是在哺乳期之内离婚的,就在共有财产分割这一块绝对的照顾女方,但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女方可以要求抚养权和抚养费。分割共有财产和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离异双方可以先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二)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在女性哺乳期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但这段时间对于女方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女性在这个时间段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解答律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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