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男方可以享受生育假等福利待遇。但不同省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都不尽相同。以上海为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法律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46号):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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