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问答 > 劳动用工
哺乳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用工 478 2020-03-27

《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哺乳期工资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当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但用人单位仍然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但注意,如果妇女处于哺乳期同时享受哺乳假时,各地都对妇女工资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以上海为例: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每天的老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一小时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还应相应增加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2、《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未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解答律师:李律师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