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缴纳的义务,依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对于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问题仅针对用人单位。但行政法规层面并没有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规定,该缴费比例以及基数取决于各地的地方政策。
以上海为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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