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材料手续齐备,提取公积金一般理论上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要看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理速度以及银行的到账时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同时,有的地区规定,对有关部门审查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书3个工作日内。也就是说,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可能更长。以上海为例,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属于提取公积金的范畴。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管理部或者受委托机构应当当场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与否决定是否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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