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原则上不是一次领取,失业人员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失业人员是否存在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等满足《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应当停止领取保险金、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但有的地方政策规定(比如上海),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当领取的失业金一次性发放,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法律依据:
1、《失业金领取办法》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2、《失业金领取办法》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上海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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