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比例,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自有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以及从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以及失业人员等,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海为例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
法律依据:
1、《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2、 《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第三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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