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乙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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