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具体由地方政府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规定。
以上海为例:
生育妇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在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生育妇女属于计划内生育
2、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申领材料包括: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生育医学材料:
(1)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
(2)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者流产)的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
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此外,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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