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条件需要三个:
第一,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这是最根本的。参保才有待遇,不参保没有待遇。这种情况尤其是要注意企业没有缴纳保险或者欠保的情况,一样是不能连续失业金的,我们只能通过投诉维权的方式,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要求解决。
第二,非本人意愿失业。非本人意愿怎么确定呢按照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到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裁减解除劳动职工,这也是我们最经常遇到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也就是说即使违反纪律被开除,一样可以属于非本人意愿失业。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是有求职意愿。基本的表现就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失业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失业率有两种方式,一种叫做城镇登记失业率,另一种叫做城镇调查失业率。2019年9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是5.2%,而城镇登记失业率却不足4%。两者之间还是有非常大的差距的,只有登记了才能领取失业金。
注意,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的领取流程基本为:
1、在公司离职前让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标明非本人意愿。
2、携带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常住地的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明。
3、携带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前往社保中心的失业窗口申请领取失业险待遇。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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