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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劳动仲裁
劳动用工 443 2020-03-27

一、准备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 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劳动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3. 仲裁有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仲裁申请,以保障劳动者的胜诉权。

(二)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前的准备

1. 组成仲裁庭。一般是组成仲裁庭。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 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 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4. 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仲裁审理

1. 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 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

3. 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②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申请回避情况,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

③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⑤对于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之后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⑥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 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5.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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