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转移财产,由法院根据一方的证据结合另一方的陈述和答辩予以认定。一般多见以下几种情况:
1. 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信息的,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2. 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的。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 “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权益的可能。
3.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
①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②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收获。
4.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
①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②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明,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5. 对于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的,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①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②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③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④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6. 实践中,限于一方的举证能力以及夫妻之间生活的私密性,法院很少会认定一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所以善于收集保存证据,非常非常重要。
7.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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