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离婚应携带: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④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 诉讼离婚应携带:
①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③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④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⑤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⑦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法院两份,自己一份。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车管所开具的证明、借款合同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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