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车辆,是财产保全的一种,一般在事故比较重大或者对方车辆保险不足时,为了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受害方会采取保全涉案车辆的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车辆属于其财产,财产保全后,车辆受上述限制。
受害人可以在起诉同时或起诉前三十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车辆。受害人需要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函。法院制作查封裁定,到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车辆过户,到被告处送达裁定书,让被告签署查封清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解答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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