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问答 > 交通意外
汽车保险过期上路怎么处罚
交通意外 10837 2020-03-20

交强险过期期间是不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且若是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1. 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车辆所有人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是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 如果由于没有办理交强险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试图蒙混过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解答律师:李律师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