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欠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条欠,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欠条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二、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三、欠条要详细载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信息、住所地、联系电话;
2、欠款的原因、性质及欠款金额;
3、欠款日期,还款时间;
4、欠款的金额,
5、欠款的具体利息计算,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约定。
6、应写清楚欠条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支付的方式。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解答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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