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前提下,买房时贷款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2、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3 、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及收据原件;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二、对此,提醒一下贷款买房需要几大条件:
1.有贷款资格,一般首套和二套房可以贷款,第三套房银行就禁贷。
2.有首付款资金,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信用记录良好。征信差贷款不通过,或者贷款额度低。
3.有稳定收入,人月银行流水必须要在月还款额的2倍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答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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