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夫妻一方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四、双方如是同居关系而没有结婚证的,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一)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农村这种情况偏多。这时候就算没有办理,这种婚姻法律上也是认可的。这种一般年龄较大,基本不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果离婚之前没有补办或者对方不配合补办的,就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
(二)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这种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也就是双方还是自由的,不受婚姻法约束。但是,如双方想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时候,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进行解除:
1、男女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后,双方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
2、如果协商不成,就要提起分割共同财产或分配抚养权的起诉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留有能够证明已经明确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证据,比如给对方邮寄(最好用特快专递)的解除同居关系的通知信函(保留复印件)、第三人的证明、电话录音等,这样可以避免今后再婚时可能涉嫌重婚罪。
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答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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