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漠不关心,对家庭成员的情况不关心;
2、将语音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也就是基本不跟家庭成员沟通,除非必须说的话。
3、恶语中伤、冷嘲热讽,不仅不对家庭成员进行关心,反而出口恶语。
4、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也就是夫妻双方一方不进夫妻义务。
5、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基本对家庭无贡献。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解答律师:范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