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持续的时间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可以达到60日。若是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则实际时间的总长度会超过60天。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即立案。从立案到作出裁决的一般期限是4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天,即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出现法定的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如当事人要求和解或调解,自然灾害等造成交通、通讯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仲裁活动的,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则实际时间的总长度会超过60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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