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婚后所购的商品,物品,基金,股票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购买,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全款买房的情况下,只登记在本人名下,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直接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律师: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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