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先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如果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答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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