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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劳动用工 5095 2020-03-10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失业登记;

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1.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答律师: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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