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失业登记;
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1.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答律师:袁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