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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继承房产还需要公证吗
婚姻家庭 1150 2020-03-10

可以公证,但不是必须公证。

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需提供的申请登记材料,其中未强制要求公证材料。

强制公证规定在原《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在2016年,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宣布废止该联合通知。

因此,当前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是否需要公证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非必须步骤。

法律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解答律师: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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