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代位权限制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权利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利,不能擅自处分权利。行使权利是使权利的内容得到实现。处分权利是将权利转让、放弃或限制。因代位权属于管理权,任何一种处分方式都可能违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许原告随意处分被代位人的权利,不仅容易损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但次债务人不能以代位权人与其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抗辩事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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