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判定方式:
1、 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一般以获得非法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2、从行为人违法路径方面分析,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一般先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固定其虚构的事实,后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实现其不法目的。
3、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上分析,行为人一般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来实现不法目的。
(二)举例如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判定依据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5、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6、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7、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8、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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