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咨询、投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局)应依法查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投诉。
2、请求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以单位不予缴纳社保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动者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等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工伤、失业、生育而引发的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待遇的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或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的相应后果予以赔偿。
4、退休员工可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因已达退休年龄而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时,可起诉至法院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纳入诉讼解决。当然,在目前没有有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情况下,各地都有不同的处理情况(注意:从相关案例看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是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会保险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中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会支持)。
解答律师: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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