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问答 > 民间借贷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有何区别
民间借贷 8237 2020-03-02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就是:

例如:签保证协议必须是三方,甲乙丙。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丙是债权人。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认识,甲找乙借钱,乙没有钱可以借给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钱给甲,于是乙作为保证人,写下保证合同。如果写下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甲没有按规定还钱给丙,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让乙去催甲还钱,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让甲还钱,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还甲欠丙的钱。如果写下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既可以去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还了甲欠丙的钱,这就相当于甲和乙就是同一个债务人。

从法律规定看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上: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现流程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则保证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同一顺序清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答律师:姜律师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