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成立本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解答律师: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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