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公平责任解决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
1、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解答律师: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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