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其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其第十一条还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在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住集体宿舍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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