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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律师提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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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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