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审判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如果工伤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建休的意见,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以工伤职工定残日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届满日。
另一种意见认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除了要以治疗工伤的医院意见为基础,还要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予以考虑。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长短的唯一标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既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事实依据,也是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因此职工的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基本上应保持协调。
基本上是采取上述方法来酌定停工留薪期期限,但这两种办法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尤其是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比较多。法律规定,“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就有可能超过条例中所规定的期限。
解答律师: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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