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表现为:
(一)客体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体是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多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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