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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信用卡犯罪立案标准?
其他问题 238 2020-02-25

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为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几种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三、司法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四、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专门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五、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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