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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