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判决中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的较多。但是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并非不能适用,依据《合同法》第4条的自愿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赔偿金。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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