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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合同纠纷 418 2020-02-25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原主要规定于《合同法》,有五种情形。自2017年《民法总则》施行以来,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现仅剩四种,分别是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的核心精神系鼓励交易,而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会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均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持审慎态度。

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可按照主体和内容进行如下分类: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2.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应注意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答律师: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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