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施行,前述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已非无效合同,而系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而我国其后分别于2009年制定了《民法通则》,2017年制定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施行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产生了一些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的第二条解读“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另外法律中还有对于一些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如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益条款无效、租赁合同超期部分无效等等)的规定,这些都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解答律师:酒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