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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纠纷 568 2020-02-25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我国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有一个变化的过程的。最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合同若事后未能获得权利人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而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溯及既往自始无效。这样就导致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既不能请求无权处分人交付标的物,也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的履行利益甚至信赖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处于进退维谷、求救无门的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现阶段我国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认定为有效的。在此律师提醒读者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违约条款的约定,这样即使遇到了无权处分合同,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律师: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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