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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纠纷 432 2020-02-25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具体情形主要分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受到欺诈、胁迫或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此时因注意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五年。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原主要规定于《合同法》,其后《民法总则》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后者。

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

解答律师: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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