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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规定
婚姻家庭 250 2020-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涉及离婚事宜的规定是从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实体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实体权利处理的规定:比如离婚与子女、离婚后的子女扶养、探望等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补偿、共同债务、适当帮助等方面;程序方面主要是指一些程序性事务的规定:比如离婚的法定事由、协议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等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款就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

另外针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过三部司法解释及相关通知,均对诉讼离婚案件的审理,法官对于法律的适用产生了影响。例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的转移等等这些都是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在不断变化。因此,若涉及到离婚诉讼,建议咨询律师,请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

解答律师: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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